《哲学研究》
因果关系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不能回避的问题,借此可以认定刑事原因和刑事责任的归属。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形成历时近七十载,发展路径起伏跌宕,学术脉络交错纵横,其间效仿苏联又引入德日刑法的相关理论,鲜有其他理论能像它这样历经“哲学化-去哲学化-刑法化”的重构。众所周知,现代刑法教义学最为显著的转变就是自身独立性的建构,从单一的哲学化、科学化或社会化等方向,回到刑法学的专业性与刑法性上来。不论是犯罪论中犯罪构成的界定,抑或是责任论中责任的归属,学者们都指向了刑法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同时,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刑事归责意欲对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追究责任,不仅需要考量其行为与构成要件之间的该当性,而且需要考量行为与法定的法益侵害结果间是否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然而,理论的蓬勃发展和多元致使司法实践面临适用的难题,究竟以何种理论、哪套标准进行归责,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一大课题。因此,本文试图从苏联因果关系理论的哲学化谈起,转入苏联理论对我国的深刻影响,继而呈现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是如何从拥抱哲学到越过哲学的。梳理这段学术史,是厘清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沿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算作我国刑法教义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创新的缩影。同时,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题也只有从过去的发展中找到启示,以解决因认定因果关系标准过多导致无从适用因果关系判断的问题,才合乎法学研究为实务提供指导的终极目的。
一、自陷哲学:苏联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刑法教义学启蒙于苏联,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要从苏联去寻源。总的来看,苏联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体系建构集中于20世纪40年代,延续至50年代,较长的时空跨度并未使该理论在实质上获得更多突破。
(一)必然因果关系的确立
20世纪40年代初,皮扬特科夫斯基首先将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框定在哲学范畴,指出“因果关系只能是两种相反的看法,要么是唯物的,要么是唯心的”。从唯物的角度解释因果关系,它是自然和社会中固有的、稳定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因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即便自在之物也必然符合因果律。从唯心的角度解释,那就是人在实践中将不同现象相连接所设定的关联,源自人类心灵的习惯[1]142-148。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分法富有时代特色,产生于一定的历史背景之下,大半部苏联刑法史都在试图与资本主义国家刑法理论划清界限。如20世纪20年代编纂的《苏俄刑法学》指出,“资产阶级将刑法伪之以‘保护全体人类共同利益’的外壳,掩盖了犯罪的阶级性质”。将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界定为阶级概念,进而导致30年代法律虚无主义的死灰复燃,学界与实务界都主张“共犯、因果关系等概念是资本主义学派在学术上的老调重弹,绝不能够作为判断任何一种犯罪的根据”。这让1936年《苏联刑法典》在制定时陷入了两难境地,既不能援引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又需要短时间内自行创设出一套说得通的因果关系理论。幸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中的因果关系论,为立法者指出一条捷径。因称谓相同而搬来套在刑法领域,既是现成的便利和思维的使然,又是特殊时代背景之下的常规操作。因套搬而成就的必然因果关系充满了哲学化的思辨,成为苏联刑法学界40年代不可动摇的通说[2]70。
这一理论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结果分为必然和偶然两类,必然结果是该行为在其实施的具体环境中注定要发生的。至于那些在各自的具体场合中并非是本质的、合乎发展规律的,而是由事物的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所决定,在这一因果链条与另一因果链条穿插交错所产生的,只可以是该行为的偶然结果。必然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与必然结果间必然性的联系,即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引起危害后果是符合客观规律的。随后,苏联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基本体现在对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补充上。《因果关系问题的一般原理》将行为进行区别,在行为足以引起结果的前提下,分为条件行为和原因行为。条件行为对结果的发生不成立因果关系,原因行为则与条件发生有因果关系。这可认作黑格尔哲学的导入,当条件和原因扬弃内在本质时,就转化为一种全新的现实可能性。
(二)偶然因果关系的异议
这一主流学说在20世纪50年代初受到政治和哲学的双重批判,一是基于意识形态的否定,苏联学者库德里亚指出其是敌对国家的遗毒。二是因哲学理解上的分歧。刑法学者特拉伊宁指出其之所以有误,是因为对偶然和必然这对范畴的认识不清,将唯物辩证法中的偶然与刑法中的偶然事件(意外事件)相等同。特拉伊宁提出有价值的追问:如果偶然对应意外事件,那只有意外事件能作为行为人免除刑事责任的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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